5月1日起执行!目的港弃货,发货人全额买单
发布日期:2026-04-23来源:天府盛国际物流阅读:119
5月1日起,新修订的《海商法》正式实施,其中最受货代及外贸行业关注的,便是目的港弃货责任的重大调整——此前由收货人承担的弃货相关费用及风险,将正式转移给托运人,这一变化将深刻影响货代、发货人及跨境卖家,务必提前知晓、做好应对。

首当其冲的是FOB条款下的发货人,以往行业默认的“货交上船、收齐尾款即免责”的模式将彻底终结。过去,发货人只要完成装船、拿到提单并结清尾款,目的港货物是否提取、何时提取,均与自身无关,即便出现弃货,滞箱费、堆存费等相关费用也由国外收货人承担,发货人无需介入。
但新《海商法》实施后,这一规则被彻底打破。
新规不区分“契约托运人”与“实际托运人”,只要承运人通过发货人收取货物,发货人就需对货物全程负责,即便遇到弃货,船公司也可直接向发货人追偿,以往“扯皮甩锅”的空间彻底消失,做FOB条款发货人相当于成为货物的“终身责任人”。
其次,跨境电商、普货及低值杂货卖家的风险将大幅增加。
以往这类卖家遇到目的港加征关税、市场行情突变时,可选择弃货止损,最多仅损失货值;而新规落地后,弃货产生的滞箱费、码头堆存费、操作费等所有相关费用,船公司均可直接向国内卖家追偿,一不小心就可能面临数万甚至数十万元的额外支出,损失远超货值。
对于货代行业而言,此次新规带来的连带追偿压力更是前所未有的。以往货代仅承担订舱、操作的居间角色,目的港弃货时,船公司的追偿主体是收货人,货代只需协助沟通协调,无需承担核心费用责任。
但新规实施后,追偿逻辑发生根本变化:直接与船公司签订订舱合约、出具提单的货代,将成为船公司追责的第一顺位对象。
尤其是服务中小货主、跨境电商卖家的货代,由于客户抗风险能力参差不齐,若遇到货主弃货,货代需先向船公司垫付全部费用,后续再向货主追偿,不仅面临漫长的维权周期,还可能遭遇货主失联、无力偿付的情况,最终所有亏损只能由货代自行兜底。
在此提醒各位货代同行、发货人及跨境卖家,新《海商法》相关条款并非行业传闻,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规定,5月1日起将全面执行。请提前梳理业务流程、核算风险成本,避免因政策衔接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